近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虞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虞某某于2019年12月到信州区某市场从事海产品零售经营活动。为了使鱿鱼色泽、卖相好看,个头大,重量更重,虞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至 1月20日期间,在店面内制作泡发过程中使用了食用碱,一斤干鱿鱼泡发出5斤湿鱿鱼,六天共计生产了泡发鱿鱼三百余斤。但其在每天未销售完、剩下的湿鱿鱼中滴入汉诺牌甲醛溶液来保鲜、防腐并于次日继续对外销售。

2020年1月20日,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现场查获含有甲醛的泡发鱿鱼120斤并对该就鱼抽检,后该鱿鱼被虞某某倒掉处理,被告人虞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13日,经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经鉴定,对被告人虞某某抽检的泡发鱿鱼中检验出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测结论为含有67.0mg/kg的甲醛,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我国现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22)规定,关闭门窗后室内甲醛的 1 小时均值限值为 0.08 mg/m³;《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规定,Ⅰ类民用建筑(住宅、医院、学校等)甲醛限值为 0.07 mg/m³,Ⅱ类建筑为 0.08 mg/m³。是否超标,宜以具备 CMA/CNAS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
规范的室内空气治理一般包含现场检测评估、制定方案、源头施工、竣工验收与复检等环节。治理前建议先由具备 CMA/CNAS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明确污染程度;治理后同样应通过复检确认结果,而不宜仅凭口头承诺判断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绿植、活性炭等方式对降低室内甲醛浓度的作用较为有限,多用于辅助吸附异味;柚子皮、空气清新剂等只是掩盖气味,并不能减少甲醛。通风换气是经济实用的方式,但受天气与户型限制,且难以触及板材内部的甲醛。
治理完成后,保持日常通风、控制室内温湿度、避免过度添置新家具,都有助于维持室内空气质量。若后续新增大批板材家具,建议重新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定期保洁、减少室内抽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居住环境。
常见的甲醛释放源包括:颗粒板、密度板、多层实木板等人造板材制成的衣柜、橱柜、榻榻米;复合地板及地板胶;墙面乳胶漆、壁纸及壁纸胶;窗帘、床品等布艺制品。一般来说,板材用量越大、封边工艺越差、胶黏剂质量越低,室内甲醛的释放水平往往也越高。
挑选室内空气治理服务时,可关注机构的相关资质、施工方案是否针对污染源头、是否提供正规检测与复检,以及质保与售后条款是否清晰。建议对比多家方案,避免仅把低价作为选择的依据。



